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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 发布者:蓝桂敏 |来源: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7 15:48:25 | 浏览:次]

桂工程院科研字〔20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以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研究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二)在学术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将未亲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在课题申报、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胡乱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虚假信息。

  (四)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

  (五)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六)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七)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八)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如因特别情况或另有约定再次发表,应注明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

  (九)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十)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十一)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者,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在不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完全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二)剽窃。在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等资料,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对研究结果或结论有决定性影响的数据、图表等资料,造成研究结果与事实不符,导致结论改变的行为。

  (四)重复发表。对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不包括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或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的行为。收录在未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会议专刊中的论文,重新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伪造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伪造签名用于项目申报、提供推荐信及成果鉴定或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相关荣誉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不当署名。在研究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申请等学术成果中,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而署名,或将对学术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者、贡献单位排除在外,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署名的行为。

  (七)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请他人代写或购买、为他人代写或出售、组织购买或组织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转让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行为除外。

  (八)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对外泄露的行为。

  (九)违反科学实验的伦理。在实验材料的获取、实验范围、实验对象的知情权、实验活动的开展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约定或准则的行为。

  (十)其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四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选举产生,组成人员应考虑学科分布。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九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对本校师生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的投诉、举报,组织调查、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必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成立调查工作小组。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举报。举报者应提供检举书,并应具体指陈检举对象、内容及附证据资料。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如案情复杂或举报适值寒、暑假时,可酌情延长时日,并通知检举人)。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二)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后,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立即组织专委会或联合调查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正式展开调查,或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直系亲属、指导教师与学生)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受委托进行正式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启动调查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向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依据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六章 监督与惩处

  第十二条 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四)向全校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群众对处理结果及其运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经确认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一)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销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销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学术(专业)带头人和学术(专业)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除按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除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本校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工处、教务处或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同时,对其指导教师,视其情节,可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在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学习和工作的进修人员、特聘教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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