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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 作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时间:2021-03-10 15:09:41 | 浏览: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学生手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宿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相结合,以“强化管理、预防为主”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学生宿舍文明安全的长效机制,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后勤管理中心、保卫处、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同志担任。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机构。委员会各组成部门接受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本部门宿舍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厘清职责,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宿舍管理规定;

  (二)对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三)监督检查宿舍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等事项;

  (四)协商解决学生、学校和宿舍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五)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是组织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协调、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协调各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文明教育和“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倡导文明健康的宿舍文化生活;

  (三)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与处理;

  (四)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退宿、换宿和日常管理以及做好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学生宿舍分配应按院部、年级、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进行,少数民族学生不单独安排宿舍;

  (五)选拔、培训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组织宿舍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宿舍检查,及时查处违章电器和违章用品;

  (六)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细则,严格学生宿舍住宿管理,除本校学生外禁止安排其他人员入住,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办理;

  (七)落实辅导员深入学生宿舍制度,加强辅导员宿舍楼值班管理。

  第七条 校团委是负责学生宿舍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宿舍文明养成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协调开展宿舍文化节等宿舍文化活动,培育积极、向上、温馨的宿舍文化;

  (三)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知识宣传;

  (四)组织开展大学生宿舍文明养成教育;

  (五)配合开展“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第八条 后勤管理中心是负责学生宿舍服务、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负责学生宿舍楼基本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宿舍楼内部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

  (三)负责学生宿舍的水电供应、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学生宿舍供水、供电线路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换不合格设备,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水、用电管理;

  (四)对宿舍楼相关设施、宿舍管理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五)其他有关学生宿舍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是督查学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在学生宿舍楼内设置监控设备,负责监控设备的运行、维修及监控资料的存储,更新学生宿舍各种安全设施;

  (三)定期对学生宿舍楼内消防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配齐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

  (四)指导、配合相关单位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五)查处在校园内售卖禁用、劣质电器的商户;

  (六)加强学生生活园区安全巡逻,深入排查安全隐患;

  (七)对学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八)其他有关学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是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和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三)培育积极、向上、温馨的宿舍文化,积极配合开展“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四)组织实施辅导员深入学生宿舍制度、辅导员夜间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查学生外宿等情况;

  (五)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和文明检查,并做好记录;

  (六)及时、准确向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上报学生宿舍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七)及时、妥善处理本学院学生宿舍各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八)严格校外住宿审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把学生宿舍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稳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设宿舍管理员,由学生工作处选聘、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作用,成立“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学生干部中选拔产生。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属于学生自治组织,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监督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执行。


第三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学生宿舍内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学生宿舍以外居住的,应填写《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外宿申请表》,经学生家长、所在院系辅导员和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并经学生工作处以及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字盖章,备案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对在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准确掌握在外住宿学生人数、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出现问题的,由本人和家长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宿舍设施、安全、卫生的检查。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将直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等工作中,并与个人、班级、学院等评先评优资格挂钩。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团结互助、热爱集体的良好作风,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检查。

  第十九条 对在维护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健康、和谐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有存放、使用禁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当事学生以下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一)在宿舍存放和持有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酗酒、吸烟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刀具凶器等进入宿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对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正常休息期间,在宿舍内聚众喧哗、打闹以及举办活动聚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收看和传播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破坏宿舍环境卫生,在宿舍内烧纸,乱扔果皮、纸屑,不及时清扫本宿舍垃圾或向窗外和走道上泼水、扔垃圾、倒剩汤剩饭等,扰乱学校宿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内务脏、乱、差的宿舍,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期限内仍不整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该宿舍作停水停电处理,直至整改达标后方可供水供电。

  (十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在宿舍内播放高音喇叭、聊天、奏乐器、使用音响、电视、电脑等,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内擅自装修;刻画、涂抹、张贴、弄脏室内外墙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根据市场维修价格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

  (十四)在公寓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启事者,代理、招揽生意者,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从事传销活动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六)男女生不能互串宿舍,不服从管理和无理取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其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严禁学生晚归、不归。对未经批准晚归、不归者,辅导员应及时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按累计次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晚归累计达3次给予警告处分,6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9次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学期内无故不归累计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晚归、不归者在晚归、不归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十八)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发生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根据检查结果给予该生辅导员通报批评,并在辅导员工作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一学年内被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取消该生辅导员全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学生管理工作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学生工作处和相关二级学院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校团委牵头组织的学生宿舍文化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校团委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学生宿舍水电设计、安装等宿舍服务不到位、基本设施维护更换不当、住宿管理不严等引发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后勤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使用单位发现上报的治安、消防隐患,如消防器材、监控设施缺失、治安防范漏洞等问题,保卫处未进行及时整改维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保卫处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违反本相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监督其改正错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桂工程院〔2010〕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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