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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科研保密管理规定

[ 发布者:蓝桂敏 |来源: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7 16:12:39 | 浏览:次]

桂工程院科研字〔2023〕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及《开云网页版【中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涉密科研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科研保密范围及密级

  第三条 科研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本校所用涉外科研资料、地图、数据、成果等。

  (二)承担国家有关要求的秘密事项。

  (三)其他本校保密事项。

  第四条 科研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第三章 科研档案保密管理

  第五条 档案室必须建立科研保密管理制度。

  第六条 档案室必须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档案库房和设施。

  第七条 密级科研档案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台账和获取、使 用、销毁等档案管理记录。

  第八条 密级科研档案必须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常规保密管理

  第九条 本校涉密科研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做到不该问的绝不问,不该说的绝不说,不该看的绝不看。

  第十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指导工作,校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科研保密事宜。各科研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责人,须配合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保密工作归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共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科研事项。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校保密办,校保密办应立即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所有涉外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科研相关资料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科研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科研资料,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科研资料,必须由本校提出审批报告。需要携带出境的测科研资料,须经上级保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五章 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科研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章 保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涉外保密科研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保密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本校的涉密科研项目的保密管理进行指导,对违反保密规定的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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